㈠监督指导全州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和体制改革工作。
㈡负责州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拟订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㈢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承担州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
㈣负责州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审批房屋修缮项目和经费;负责州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
㈤拟订自治州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州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㈥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州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县(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㈦管理局机关后勤工人有关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㈧承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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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王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