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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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4-13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3  文  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政发规〔20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流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清淤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㈠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㈡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㈢自治州、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㈣自治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违法行为。

        ㈤自治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㈥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㈦自治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涉河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㈧自治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㈨自治州、县市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采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规定河道采砂禁采期。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等事项,由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为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河道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经营、统一利益分配、统一管理模式。

        ㈠ 统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分别由自治州、县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后,河道采砂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㈡ 统一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统一许可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开采。

        ㈢ 统一经营。河道砂石销售由自治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统一许可的企业进行经营销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为主。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石价格等违法行为。

        ㈣ 统一利益分配。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收益利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分配,用于河湖生态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

        ㈤ 统一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按采砂规划要求和年度采砂控制量的要求,科学制定统一经营实施方案,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督促指导采砂经营活动。

        第八条采砂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㈠采砂作业范围、方式、时间及采砂机具。

        ㈡明确筛分场、堆砂场、弃料堆的设置方案和砂场河道修复方案。

        ㈢明确现场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监管措施。

        第九条采砂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深度)、作业方式和采砂控制量等进行砂石开采。

        ㈡按要求设置采区作业标识。

        ㈢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㈣不得在禁采区进行砂石开采和设置砂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㈤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㈥及时收集处理采砂作业中的生产、生活废水,不得向河道直排。

        ㈦采砂开采量达到年度计划时停止开采,并将采砂设备撤离河道管理范围,集中停放。

        ㈧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等重大事件,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暂停采砂活动,采砂企业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上述事件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砂企业恢复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因整修堤防、河道清淤等,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河道清淤产生的砂石料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由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按照第七条第四款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监控系统,接入自治州水利信息化综合平台,同时在“水利一张图”上标注可采区、堆砂场等区域,对河道采砂现场进行在线监控管理。采砂企业应当配合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损坏、干扰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有权向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对在河道采砂经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本办法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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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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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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